•     住建部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或是为5-8年后取消分级资质,实行"建筑施工许可证"做铺垫。     住建部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或5-8年后取消分级资质     1、为5-8年后或取消建筑企业分级资质,实行“建筑施工许可证”管理做铺垫  《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为目前的建筑企业资质分级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而本次86号意见函则意在取消各项资质分级指标。  几十年来,在市场准入方面,我国一直实行的是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政府根据分级指标核实企业资质等级,而企业只能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进行业务活动。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政府将严格监管,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则依法予以惩处。至于个人的执业能力、水平及执业责任的追究,则全由企业负责。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种管理制度无疑是社会成本很低并行之有效的好制度。但是在市场经济体质下,这不仅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抑制了充分的市场竞争,也影响了建筑行业人才的持续发展。  纵观世界,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几乎都不采用单位资质管理制度,而是由政府对执业个人直接进行监管,实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  此次86号意见函顺应了国家的简政放权,意在向取消建筑企业分级资质迈近一步,实行“建筑施工许可证”管理,从而推进建筑行业计划经济加快过渡到市场经济,让中小建筑企业充分参与市场竞争。  同时淡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资质,建造师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建造师挂靠将会逐渐过渡为合伙人制建筑企业,进一步激活市 场活力,导致行业人才需求加大,对行业管理和技术人才的素质将会提出更高的要求。  当然,要执行此意见函,必须要修改目前与之冲突的建筑法其中内容,按中国国情,修改建筑法条例至少需要5-8年时间。所以此次调整可以看做是为5-8年后或取消建筑企业分级资质,实行“建筑施工许可证”管理做铺垫。       2、进一步激活市场活力,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充分竞争。  目前存在的以企业资质等级来作为完成工程项目业务能力水平、具体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个人行为监管无力,建筑市场资质挂靠现象普遍等诸多问题也将迎刃而解,资质在市场中作用大大减小,进一步激活市场活力,建筑类企业数量将会猛增,中小企业也能参与其中,行业将呈现“百花齐放”的景象。  十八大明确提出要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期,社会活力的释放,就必须要去除不必要的监管,让市场发挥优胜劣汰的作用,使得市场充分竞争。      对于建筑行业有哪些影响      1、 充分市场化竞争  根据86号文件的解读,5-8年后或取消建筑企业分级资质,维护资质的成本降低,企业资质挂靠将减少,有一定实力的项目经理将自己申请资质,走自营之路。建造师挂靠将会逐渐过渡为建筑企业合伙制。  另外,建筑企业实行“建筑施工许可证”管理,企业数量会大幅增加,中小企业有望参与竞争,市场将释放更大的空间,行业竞争将会更加充分,对行业管理和技术人才的素质将会提出更高的要求,将来的竞争从资质的竞争转变成人才的竞争,其实就是持证执业人才数量的竞争,以执行为目的的证书需求将出现井喷。       2、 淡化企业资质管理,强化个人资质管理,推动全员持证。  此次调整政策取向明确,以注重资质转变为对注重工程项目本身的监管,资质在市场中作用减小。尤其是“动态资质核查”的全面实行,证书需求由原来的事前需求企业资质转成事中事后,并通过横向互联、纵向互通的“四库一平台”查询核实,证书直接和所有项目挂钩,没有证、不够证的建筑公司将接不到项目,或者无法通过“动态资质核查”,真正落实“五方主体终身责任制”。       3、短期内内完全以建造师挂靠为目的的考证需求大大的减少,但是工程项目缺证将需大量补充。  取消建筑企业建造师指标的要求,短期内以纯挂靠为目的的考证需求或会减少,但企业的存活和运营需要接项目,就必须用到注册建造师证,随着企业培养熟练的工程技术和管理持证人员的压力增大,逼迫真正的无证项目经理、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考证,刚性需求再次得到释放,建造师证书含金量会更高。         对于从业人员有哪些影响       1、个人资质和能力将更受重视,企业也将更加注重人才的需求和培养。  人证合一是未来建筑行业的发展趋势,带证的项目经理肯定会得到****的重视,薪酬也会相应提高,真正的有能力、有资格的建造师愈加受重视。新规实施不仅不会对真正的建造师造成不利影响,而且会突出他们的作用,还会激励更多的人想加入建造师队伍,从而造成建造师潜在考试人数始终保持高位运行。       2、证书的含金量提升。  建造师证书不仅成为一种任职的资格,更会刺激从业人员为了证明自己、助推事业、具备项目经理资格而大量考证,包含项目经理在内的甲方工程管理人员、第三方咨询人员、行业监管人员以及计划进入建筑行业的人员等非执业(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等等,考证需求增长,建造师证书也会显得更为紧俏,含金量也会更高。
    日期:
    2017-04-17
  • 资质标准即将修订,2017资质申报这两点重点考核!
    资质标准即将修订,2017资质申报这两点重点考核!
           2017资质标准即将修订,资质申报这两点重点考核!据中国证书人才网获悉:去年10月,住建部226号文引发的“大地震”余波未尽。近日,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在《2017年工作要点》中,提出要修订施工企业资质标准,简化资质考核条件,重点考核企业信誉和业绩。  修订资质标准,怎么修?修什么?简化资质考核条件,简化什么?重点考核什么?透过对资质标准的修改思路,或可以看出一些端倪!资质考核指标       1、去年取消了建造师等人员指标考核  2016年10月,住建部下发《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除各类别**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2、强化业绩考核  针对“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先是大幅度提高一级、二级资质企业的工程业绩要求。以一级资质为例:  修改前: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万-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  修改后: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同时提出,“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这将使得在资质申请中,业绩造假的情况基本被杜绝。  3、2017年要重点考核“企业信誉”(新增)  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较少涉及对企业信誉的要求,仅在特级资质企业的资信考核中,有银行授信额度、上缴税额的要求。  从2017年开始,“企业信誉”将是资质考核的重点之一,或许也是资质标准修订的方向之一。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在《2017年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  围绕“信用”,放大招  针对“信用”,今年住建部要重拳出击了!  1、试点开展对信用良好、能够提供全额担保的企业,取消承揽业务范围资质限制。  2、完善“四库一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及时公开企业和人员的信用记录。  3、加大对企业取得资质后的动态核查力度,特别是对不符合资质条件企业承揽项目的重点核查,严格依法查处不合格企业和人员,强化市场清出管理。  4、修订建造师管理规定,强化执业监督,落实执业责任。  5、修订出台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打击力度。  6、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
    日期:
    2017-04-17
  • 国务院:取消绿化工程施工和对外承包工程的资质
    国务院:取消绿化工程施工和对外承包工程的资质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取消绿化工程施工和对外承包工程的资质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决定》删去了《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内容为: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2009年有修订),都是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规定而制定,现在相关内容被删除,《办法》和《标准》正常情况下将被废止,但究竟是否被废止,还得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一步的文件。二、《决定》删去了《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共有四条,具体内容如下:第七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第八条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资质证书;     (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     (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第九条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受理申请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日期:
    2017-04-17
  • 人社部:4月1日起职称考试严重违纪将记入诚信档案
    人社部:4月1日起职称考试严重违纪将记入诚信档案
           *近,人社部发布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与旧版《规定》相比,**的不同是建立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1.针对应试人员违纪程度划分为:一般违纪、严重违纪和特别严重违纪。一般违纪当次该科成绩无效,严重违纪和特别严重违纪当次全部成绩无效。      2.严重违纪和特别严重违纪的要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前者记录期限为5年,后者记录期为长期。      3.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代替他人考试为例,原规定的处罚分别为停考3年和2年;现规定是分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5年和长期。      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违纪记录期间是否允许参加考试,是否影响资格注册、职称评定并未详细说明,只是提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5.对于建筑业的小伙伴而言,上述人社部的诚信数据库将与住建部“四库一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是大概率事件,后者对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意味着什么大家都很清楚。所以,因为考试影响个人在行业内的信用水平,着实没必要因小失大。
    日期:
    201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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